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认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形成水土流失的出产建造项目,出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分批阅,并依照经同意的水土保持计划,采纳水土流失防备和管理办法。没有才能编制水土保持计划的,应当托付具有相应技能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三十二条规则 :开办出产建造项目或许从事其他出产建造活动形成水土流失的,应进行管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认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出产建造项目或许从事其他出产建造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备、地貌植被,不能康复原有水土保持功用的,应当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防备和管理。
2.挖掘矿产资源的,在建造期间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挖掘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依照挖掘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依照油气出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依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4.排放抛弃土、石、渣的,依照排放量计征。对交纳义务人已依照前三种方法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抛弃土、石、渣,不再依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建造校园、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备、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造项目的; 农人依法使用乡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宅的; 依照相关规划展开小型农田水利建造、田间土地整治建造和乡村会集供水工程建造的; 建造保证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备项目的; 建造军事设备的; 依照水土保持规划展开水土流失管理活动的; 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则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景象。
(一)对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造项目,水库吞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规模之内。
(二)挖掘矿产资源的,建造期间,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挖掘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依照挖掘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7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在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依据取土、挖砂、采石量,依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缺乏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法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抛弃土、石、渣的,依据土、石、渣量,依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缺乏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法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