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1 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江西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 370 MHz 基站包》电子化公开对外招标的采购公告,预算 51480000.00 元。
2024 年 6 月 27 日发布中标结果,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13383970.00 元(中)。
1、本项目因有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并且向江西省财政厅投诉,依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赣财购投诉决{2024}54号)处理结果:“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采购人确认,确定下一候选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370MHz基站包
江西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370MHz基站包(招标编号:JXHC2024-NC-G010)采购方式为公开对外招标,预算金额为51480000元。采购公告于2024年6月1日发布,于2024年6月27日发布结果公示。
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已发布中标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二、三,主要是相关当事人中标的“370MHz集群移动站(便携式)产品(型号:海格恒通/B-3000-U38)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具体为:1.设备内置充电电池可拆卸;2.基站整机(含电池)重量≤8Kg;3.支持软件方式(无需增加任何硬件设备)从2载频扩容至4载频。经查,招标文件将370MHz集群移动站(便携式)作为评审因素,总分为11分,对满足上述要求及其他技术参数的加分,要求提供CMA或CNAS检测报告佐证。查看评审报告,相关当事人该项得分为11分。查看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提供了中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出具的编号为CTICAC3BR的检测报告,其中载明“可拆卸电池”、“载频扩容”、“重量测试整机(含电、天线G无线链路及WIFI功能”等检验测试的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检验标准(方法)为“GB/T34991-2017”、“GB/T34992-2017”、“GB/T32659-2016”、“GA 176-1998”、“GA/T 1368-2017”“GB/T25000.51-2016”等6项,签字人员:主检为“张汪阳”、审核为“贺智星”、批准为“罗晓波”。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该检测报告数据。查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该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证书的获取时间为2023年4 月,资质能力范围仅包含“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GB 8898-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943.1-2011”、“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 4943.1-2022”三项检验测试能力,检验测试的项目为“元器件”“外接软线项,其中不包含“载频扩容”、“支持4G无线链路及WIFI功能”等检验测试的项目,不包含上述“GB/T34991-2017”等6项检验测试标准和方法。
以上事实表明,相关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集群移动站产品CMA检测报告。该检验测试公司不具有“可拆卸电池”、“重量测试整机(含电、天线公斤”、“载频扩容”、“支持4G无线链路及WIFI功能”等项目的检验测试能力,不符合《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范围内,依据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测试数据、结果”的规定。该检测报告属无效投标材料,无法佐证相关当事人应标的370MHz集群移动站(便携式)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加分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五、七。经查,投诉人1提交的《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中,未发现对应投诉事项四、五、七的质疑事项内容。投诉事项四、五、七属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四、五、七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主要是相关当事人提供的370MHz自组网站产品(型号:海格恒通/TR-850-U38)不满足招标文件中“重量≤3.5kg(含主机、天线、电池)”的要求。经查,招标文件将“370MHz自组网站”作为评审因素,对满足重量要求的进行加分,分值为2分,并要求提供CMA或CNAS 报告佐证。查看评审报告,相关当事人在“370MHz自组网站”评审因素上得满分。查看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提供了广东科鉴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GDKJ-WW-2024-05-027-01-BG01的检测报告,其中第3页载明“检验测试的项目:5.功能性能测试*”,并注明“1)检验测试的项目中带‘*’测试项目不在本实验室CNAS认可范围内;2)功能性能检验测试由委托方开展,科鉴检测实验室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记录数据并出报告”,功能性能测试:TR-850自组网移动站重量(含主机、天线kg),合格。相关当事人在投诉处理期间另外提交了由广东科鉴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6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GDKJ-WW-2024-05-027-01-BG02,其中载明:“3)此报告(编号GDKJ-WW-2024-05-027-01-BG02)替代原报告(编号GDKJ-WW-2024-05-027-01-BG01)原报告作废。”另查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09时30分。
以上事实表明,相关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GDKJ-WW-2024-05-027-01-BG01检测报告中注明包括“重量≤3.5kg(含主机、天线、电池)”在内的功能性能测试项目,不在该实验室CNAS认可范围内。编号GDKJ-WW-2024-05-027-01-BG02的检测报告已替代该报告,该报告已作废。相关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属于无效投标材料,不足以证明应标的370MHz自组网站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加分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六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一、二、三、六成立,投诉事项四、五、七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上述事实依据有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中标(成交)信息如下: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9299700 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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