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露天采矿安全管理规定》及《爆破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爆破采石区域需要与破碎设备、磅房、食堂、办公区域等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因此,基于安全生产的基础要求,需申请临时用地以设置相关生产设备及办公场所等。然而,采矿权竞得人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时均面临同样的难题:没办法办理、无路可走,诉求没办法实现;有的经数年时间申请也没有审批。以上问题造成较为诸多恶劣影响,包括:1)极度影响采石场正常生产,给竞得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2)因石料供应短缺,影响宁德地区相关建设项目的进度;3)与我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作风不符,不利于提升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1) 在临时用地政策上,通过广泛调研, 加强完善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用地范围和申请条件,形成点面结合、切之可行、行之有效的审批管理程序。
(2)在审批速度上,在临时用地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主管部门要有作为,敢于担当,依法进行采石场临时用地审批,保障采矿权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3)在监督管理机制上,落实好临时用地巡查管理工作,特别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形式、使用权属等方面加强监管。
(4)在约束机制上,进一步用好行政手段及经济手段,将采石场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用地范围、有效期、用途、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设置为临时用地的前置条件,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处罚。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采石场临时用地审批速度的建议》收悉。您对我市矿山开发使用临时用地存在的问题分析、建议措施很有明确的目的性,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现将该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使用管理和用后修复,主要是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对临时用地的应用限制范围、申请对象、条件、申报材料、申领程序、审批时间、使用年数的限制、复垦费交存、批后监管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目前矿山使用临时用地仍按上述相关规定审批和监管。今年4月省自然资源厅已开展对《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待重新修订后的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我市结合省管理办法进行贯彻落实。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对审批时限做了统一规定。但近几年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审批事项做几轮清理,有关事项逐步下放或委托下一级审批。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现已下放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审批时限按照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统一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列入审批窗口绩效考评的内容,由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监督实施。我局也将加强管理和督促,如存在不按时审批的问题,届时可直接向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或效能办反映,也可直接向我局反映,我局将及时进行处置。
我局对矿山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视,针对代表建议提出的意见,及时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进行书面调查,经过多方面的收集相关情况后,于5月19日在福安市与代表进行座谈、交流,立足解决当前有一定的问题,结合《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一)对于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持证矿山,为合理弥补原矿山出让时的不足,结合其他地市的办理方式,由当地矿山企业向福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材料堆场、临时生活区、工棚等用途申请临时用地的,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二)今后在新的矿山出让时,根据“三合一”方案的有关要求,在矿规布点时,将工矿企业的生产、生活区域纳入矿山出让方案中,以全面、系统地解决工矿企业的生产、生活需要。